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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易邮试用 联系作者
2015-06-01 08:51
海口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口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05-07 海南电商 海南电商

第一章 认定的目的及范围

第一条 电子商务是企业宣传和销售产品或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对象为以下六类企业:

(一)运营电子商务网站,集商品或服务展示、商品或服务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业务流程于一体的运营型电子商务企业;

(二)依托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展示、商品或服务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等的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

(三)运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供商品或者服务交易双方进行在线交易的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

(四)运营网络平台系统帮助买卖双方开展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业务,为供应方和采购方提供境内外的本外币支付的结算型电子商务企业;

(五)开始使用电子商务手段,宣传和销售其公司产品和服务的传统触电型电子商务企业;

(六)为上述企业提供网络营销技术服务、信用服务、认证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物流仓储服务、运营外包服务等的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海口市商务局为海口市辖区内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联系市科工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委托海口市电子商务协会具体负责全市电子商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海口市电子商务企业认证管理小组;

(二)监督和指导海口市电子商务协会开展全市电子商务企业的认定、年度评估,年度考核等工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度评估结果以及有关决定的异议申诉。

(四)为认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须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委托海口市电子商务协会为海口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申请;

(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工作,提出认定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三)负责电子商务企业年度评估工作,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在海口市辖区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

(二)电子商务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30%以上。

(三)电子商务相关业务收入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四)企业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备完善的技术、质量和财务等管理制度。

(五)在电子商务或信息服务领域内有良好的盈利模式和市场前景。

(六)企业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常年申报,集中评审。企业申请认证服务,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八条企业在申请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一)海口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申请表的纸质文档。

(二)海口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申请表的数据电子文档。

(三)企业简介和企业主营业务情况简介。

(四)必备附件(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企业经营场地证明。

3.企业纳税证明。提供之前任一月纳税证明。

4.新办企业须提供电子商务领域投入占企业总投入比例的相关证明。

5.其他辅助附件(复印件)。

6.申请认定材料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款项顺序装订成册;其附件是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认定流程

(一)企业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认定机构进行材料审查,进行现场评审,集中向市商务局提出认定意见及相关资料。

(三)市商务局会同市科工信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以及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根据评审意见,确定企业认定名单,并进行公示。

(五)公示有异议的,按照相关程序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经市商务局备案,正式下文颁发证书。

第五章 考核与统计

第九条 主管部门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评估,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

第十条 凡通过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必须守法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网站明显处标注投诉电话和邮箱。凡不守法诚信经营者,不得通过年度评估。市商务局委托海口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受理相关投诉事宜(统一投诉电话12312)。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企业年度评估条件参照第六条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年度评估电子商务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一)《海口市电子商务企业年度评估申请表》的纸质文档。

(二)电子商务企业年度评估申请表的数据统计电子文档。

(三)电子商务企业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四)企业近一年财务报表及主营业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统计(统计报表及要求见附件3和附件4)。各电子商务企业要密切配合,如实填报,不得拒报、瞒报、虚报。

第六章 认定资格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实行定期的年度评估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年度评估由企业自愿申请,逾期未申请年度评估或年度评估、不定期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其电子商务企业资格自动失效,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向认定机构提交统计报表,逾期未报的企业,认定机构将对其进行通报。连续3个月未提供报表或未提供年度报表的企业,取消企业的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取消企业的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一经发现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经查明企业在申请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中止其认定申请;已认定的,撤销电子商务企业的认定资格,并予以通报,同时追回扶持经费或已减免的税收款项;认定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可申请海口市市级或市级以上相关电子商务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有海口市电子商务协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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